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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 第71條
會計法 第71條
左列各種原始憑證,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仍應於前條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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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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