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第10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0條
參加人接受客戶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應設置客戶帳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客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三、有價證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四、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者,應為必要之記載。 五、其他必要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