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第7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7條

客戶擬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者,應先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式樣,向參加人申請開戶。 參加人接受客戶開設前項帳戶,應與客戶簽訂契約,並發給存摺。 前項契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商訂定,報本會核定。 第二項之存摺,不得為出質或轉讓之標的。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