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第14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4條

參加人帳簿、客戶帳簿及其入帳憑證應自登載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