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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1條

參加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保管事業得註銷其帳戶: 一、參加人喪失其為參加人之資格。 二、參加人於一定期限內未利用其帳戶者。 三、其他必要情事發生時。 經依前項規定銷戶之參加人,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處理銷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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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