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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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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34條
農產品廣告中所涉農產品,有
第三十一條
或
第三十二條
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二、令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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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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