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機農業促進法 › 第29條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處分。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有機農業促進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