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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 第3條
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第3條
農產品經營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勵及補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農產品經營者身分證明文件、設立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文件。 三、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從事友善環境實際耕作之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產品經營者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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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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