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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獎勵及補貼,包含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 前項獎勵及補貼之基準如下: 一、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同一土地獎勵及補貼最長三年,其金額如下: (一)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同一土地混植作物,以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獎勵及補貼。 (二)畜牧場依登記面積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三)水產養殖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 二、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其金額如下: (一)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二)畜牧場依登記面積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三)水產養殖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四)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獎勵基準予以獎勵。 三、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同一土地獎勵期間最長三年。 前項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第二項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獎勵及補貼基準計算金額。 有機農業生產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或水泥、柏油等鋪面之土地面積,不予獎勵及補貼。但畜牧場登記範圍之土地及設施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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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農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第3條農產品經營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勵及補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第5條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農產品經營者租金優惠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第6條推廣有機農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一、推動有機農業生產面積擴增,有具體…第7條前條獎勵方式如下:一、公開表揚。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三、發給獎金。四、其他獎勵方式。第8條依本辦法領取獎勵或補貼者,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致不應領取或溢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第9條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為之。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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