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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第6條

推廣有機農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推動有機農業生產面積擴增,有具體成效。 二、發展有機農產品供應鏈,擴大行銷通路,有效提升有機產業規模著有實蹟。 三、從事有機農業教育訓練工作,培育有機農業人才,具有重大貢獻。 四、從事有機農業推廣工作,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貢獻。 五、輔導農民提升有機農業經營管理績效,有具體成效。 六、從事有機農業相關研究獲有特殊成果,對促進有機農業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七、維護生態保育及推動資源永續利用,促進有機農業發展,有具體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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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農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第3條農產品經營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勵及補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第4條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獎勵及補貼,包含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前項獎勵及補貼之基準如下…第5條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農產品經營者租金優惠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第7條前條獎勵方式如下:一、公開表揚。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三、發給獎金。四、其他獎勵方式。第8條依本辦法領取獎勵或補貼者,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致不應領取或溢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第9條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為之。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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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