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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農產品經營者租金優惠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檢附土地清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度之租金優惠獎勵;採委託經營給予權利金優惠者,得比照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不得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獎勵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於申請獎勵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仍作有機農業使用中。 二、具該土地之管理或所有權。 第一項獎勵基準,每年每公頃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前項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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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農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第3條農產品經營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勵及補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第4條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獎勵及補貼,包含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前項獎勵及補貼之基準如下…第6條推廣有機農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一、推動有機農業生產面積擴增,有具體…第7條前條獎勵方式如下:一、公開表揚。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三、發給獎金。四、其他獎勵方式。第8條依本辦法領取獎勵或補貼者,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致不應領取或溢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第9條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為之。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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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