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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8條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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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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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15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6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7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1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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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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