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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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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