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委員六人及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兼任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如有出缺時,其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