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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運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獲撥款項,應從 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從事前項業務時,得編列人事費用之支出,其比例 不得逾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該年度獲撥款項總額百分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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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