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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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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管理委員會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時,應審酌下列 事項: 一、基金是否專款專用。 二、預算之編製、執行,是否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三、受考核資料是否依附件格式詳實填寫且如期填送。 四、基金人事費用支出比例是否逾該年度獲撥款項總額百分之九。 五、對管理委員會要求改善或提具聲復理由之處理是否確實。 六、其他依管理委員會決議應審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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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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