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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為辦理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 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將上一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關意見陳 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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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