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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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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所屬 議會及審計機關。 前項考核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為,或請其提具聲復理由而不 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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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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