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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及請假人員姓名。 六、列席人員姓名。 七、記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記錄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記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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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