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6條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開會前將會議議程分送各出席人員。不及編入議程者,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於開會時提出。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