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4條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審議委員會會議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主持會議之進行。 二、變更會議議程之提議。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