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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3條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條
審議委員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議委員會會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之,經連續二次未達本法
第十二條
規定最低開議人數,或逾越人民依法申請案件之法定處理期間,致有損害人民權益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法令作成行政處分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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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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