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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10條

系統經營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許可者,於發布施行後,得依其原計畫繼續實施。但仍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全數位化服務轉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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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