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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5條

系統經營者於實驗區計畫書所載之實驗期間,不得逾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載之營運許可有效期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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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