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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 第6條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系統經營者應明確向訂戶宣導及說明數位轉換實驗區實驗期間內及實驗期間結束後之收視費用方案、契約變動情形及其所造成之影響,並詳實記錄相關宣導情形。 前項宣導紀錄於實驗期間應妥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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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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