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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自行申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於其經營地區之範圍內,向其訂戶推廣以全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規劃。 前項所稱之數位化技術,應符合本法
第七條
第二項之規定。 實驗區之收視費用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
第四十四條
核定之年度收視費用為上限。 為加速數位轉換實驗區之申請及查核流程,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受理申請,並得視實際需要簡化相關程序及查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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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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