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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 第7條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7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訂戶之實際需要,無償借用訂戶一至二臺數位機上盒;第三臺以上數位機上盒之收費方式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機上盒收費方式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考量當地訂戶之收視需求提出有利於數位轉換之優惠措施。 系統經營者提供訂戶連接系統之數位機上盒,應經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檢測,並驗證其電磁相容、電氣安全符合國家標準。 第一項數位機上盒之提供、回收方式及相關退費事宜,系統經營者應明確告知訂戶,並納入收視服務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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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自行申請或由中央…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自行申請或由中央…
第3條
申請或經指定實施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系統經營者,應檢具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書(以下簡稱實驗區計…
第4條
實驗區計畫書之規劃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實驗期間及實施時程。二、…
第5條
系統經營者於實驗區計畫書所載之實驗期間,不得逾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載之營運許可有效期間。
第6條
系統經營者應明確向訂戶宣導及說明數位轉換實驗區實驗期間內及實驗期間結束後之收視費用方案、契約…
第8條
系統經營者提出之數位化服務轉換方式,應考量訂戶收視權益之保障,並包含訂戶配合轉換之鼓勵措施及…
第9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彙整提報數位轉換實驗區實施情形之相關資料。
第10條
系統經營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許可者,於發布施行後,得依其原計畫繼…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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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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