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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可利用頻道,指營運計畫中所規劃之頻道扣除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之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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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