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依本法第五十三條通知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改正之項目。 二、改正之期限。 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 四、屆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