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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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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所稱地方頻道,指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提供具在地文化特色之節目,且滿足民眾獲取公共資訊權益之頻道。 本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指系統經營者之經營地區、鄰近經營地區及經營地區內居民之生活圈。 前項所稱生活圈,指因地理區位、交通網絡、歷史發展或社會文化等因素所形成之生活網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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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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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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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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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
第18條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繳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應於每會計…
第19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係指完全關閉類比訊號,僅…
第20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相關線路,指訂戶引進線之線纜及線纜相關設備。
第21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之爭議,指廣告播送權利義務…
第22條
調處案件應作成調處書或調處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一、當事人…
第23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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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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