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22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調處案件應作成調處書或調處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及其負責人之名稱、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處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處委員姓名。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之結果,包括調處成立時,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及違反調處之效力。 五、調處之場所。 六、調處之年、月、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條
看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