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22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調處案件應作成調處書或調處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及其負責人之名稱、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處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處委員姓名。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之結果,包括調處成立時,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及違反調處之效力。 五、調處之場所。 六、調處之年、月、日。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