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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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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66條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
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四、違反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
第三十五條
規定。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
第四十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七、違反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八、違反
第四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 九、違反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 十、違反
第四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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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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