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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54條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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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