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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56條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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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