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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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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70條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二十條
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二、違反
第四十三條
規定。 三、違反
第四十九條
規定。 四、違反
第五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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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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