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 第34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4條

系統經營者變更網路架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 一、變更之網路架構及說明。 二、變更之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AI 白話解釋
← 第33-1條看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