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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6條

系統經營者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數位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 一、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 二、分配線網路區域圖或電子圖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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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