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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 第5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第5條
本法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應以非營利為目的,並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政府機關(構)所委託播送之訊息有助於提升行政效能者。 二、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地方自治團體、公益法人或團體、學校所委託播送之訊息有利於社會公益者。 三、系統經營者自行播送有利於社會公益之訊息者。 第一項情形之認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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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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