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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第7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依其他法令之規定,係指下列情形: 一、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規定,系統經營者為向訂戶揭露提供數位化服務必要資訊所為之通知者。 二、其他依法令得使用插播式字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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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