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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頻道異動之通知,係指頻道上下架或頻道位置調整之訊息。 系統經營者採插播式字幕文字訊息形式播送頻道異動通知者,限於變更前後之頻道及頻道總表播送,每小時以播送一次為限,每次於螢幕上出現不得超過九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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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