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 第10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10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憑證設置及使用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