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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 第10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10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憑證設置及使用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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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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