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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4條

會計期間應採曆年制。但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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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