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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12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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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