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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98條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期貨信託,不適用之。 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於基金保管機構,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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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