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之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