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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派(聘)兼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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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