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演習有關之支出。 二、辦理本法第十六條所定事項之支出。 三、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支出。 四、核子事故發生時應變作業有關之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