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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11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之監查員,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大專理工科系畢業。 二、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中級以上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證明。 三、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人員訓練證明。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系統六十小時以上之訓練。 五、銲接技術、品質保證各三十小時以上之訓練。 六、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製造、安裝、檢測及測試作業等工業規章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之相關訓練。 七、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之材料、檢測作業、銲接作業、運轉期間測試作業等工業規章合計一百小時以上之訓練。 八、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監查作業一年之在職訓練,或動力鍋爐或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檢測及測試作業相關之工作一年以上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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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