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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 第5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5條
運轉期間監查作業範圍如下: 一、審查經營者之品質保證方案,並查證其執行。 二、查證非破壞檢測之材料及人員資格。 三、審查運轉前與運轉期間檢測計畫及運轉期間測試計畫。 四、查證檢測作業及系統壓力測試作業。 五、查證修理及更換作業及其適用之品質保證方案。 六、審查目視檢測報告及查證目視檢測結果。 七、查證泵、閥及支架之運轉測試作業或審查其測試報告。 八、簽證經營者之運轉檢測與測試、修理及更換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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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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