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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6條

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機構認可證書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 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股本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三、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四、非營利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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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